(一)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1、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结构部位为涉及砼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这些构件和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方共同选定,一般仅限于涉及安全的柱、梁、墙、楼板,取样数量应根据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混凝土抗渗试件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立方米应留置一组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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